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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2016)辽0211刑初55号孔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刑初5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2007年3月2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月13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2月16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1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孔某某在大连市某区某路某号楼某单元前,趁被害人刘某某在外面的沙发熟睡之机,将刘某某裤兜内的一部白色金立F103手机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7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物证照片,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证人杨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孔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已被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蒋春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