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亦澐与严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524号原告张亦澐,女,1985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王家宝,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昱舟,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贇,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张亦澐诉被告严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亦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亦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亦澐承担。审 判 长 杨爱萍人民陪审员 陶义才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