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中民终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孔亮火锅店与黄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孔亮火锅店,黄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孔亮火锅店。负责人朱小军,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涌。委托代理人杨雪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瑛。委托代理人任同德,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孔亮火锅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海涌、杨雪芬,被上诉人黄瑛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同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瑛向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孔亮火锅店供应粮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在收到货物后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注有货物数量、价款及收货人签字的出库单,出库单系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凭据。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和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3份,证明已经支付了被上诉人主张的部分货款。以上转账凭证和收条与出库单有无关联,双方交易结算方式如何,均需查证。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00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元,退还上诉人武威市凉州区孔亮火锅店。审 判 长 沈忠清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代理审判员 胡春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亚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