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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章全与庐江永桥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章全,庐江永桥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454号申请执行人:徐章全,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庐江永桥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汪兴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庐江永桥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庐江永桥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以其股东汪春兰名字在银行存款143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