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洪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孙洪超,刘立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法定代表人谢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孙洪超,住敦化市。被告刘立丰,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洪超、被告刘立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蔺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