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崔明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509号罪犯崔明日,男,1978年5月25日生,朝鲜族,吉林省集安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9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明日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4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崔明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3年2月21日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判认定,崔明日于2011年11月9日夜,在北京市朝阳区晨光家园小区内持刀威胁途经该地的刘某某(女),劫取其人民币3万元后,又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抓获归案。赃款人民币2万元现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一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8.0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崔明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明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