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初字第5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幻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派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幻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派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59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幻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丁兴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派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文,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周益军,总经理。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幻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派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上海幻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保全被申请人苏州派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6年1月13日,苏州派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上海鑫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申请提供了反担保。本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派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派娱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