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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法执字第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鹏飞与雷光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飞,雷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381-4号申请执行人周鹏飞,男,壮族。被执行人雷光福,男,壮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良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雷光福以其名义开户的、开户机构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沙田信用社,账号为xx×××xx存折内的存款,查封标的以60000元为限,现因被执行人雷光福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雷光福在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沙田信用社(账号为xx×××xx)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桂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