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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鑫与刘义发、胡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胡殿华,刘义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1民初130号原告王鑫,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天英,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殿华,女,汉族。被告刘义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诉被告刘义发、胡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鑫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224.50元,由原告王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冬梅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