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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树勤、牛彦啓与邵二杰、叶再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勤,牛彦啓,邵二杰,叶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勤,农民。申请执行人:牛彦啓,农民。被执行人:邵二杰,农民。被执行人:叶再红,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树勤、牛彦啓与邵二杰、叶再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邵二杰、叶再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邵二杰、叶再红存款93358.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