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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洪林与李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林,李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38号原告李洪林。被告李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林诉被告李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庆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