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洪林与李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林,李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38号原告李洪林。被告李凤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林诉被告李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庆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