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8号原告姚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朝辉,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水平。原告姚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淡薄,加之被告性格冷僻,不能使家庭和睦,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解除原告婚姻上的痛苦,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配孩子的抚养权。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于2003年生育长女姚某乙,于2005年生育次女姚某丙,于2010年生育幼子姚某丁。2012年,原、被告与原告父母共同兴建楼房一栋。后段,因被告性格冷僻,表达木讷,不善沟通,导致被告与原告父母经常产生矛盾,也因被告教育方式不妥,导致被告与子女关系紧张,最终致被告难以与家人一起生活,与原告的关系剑拔弩张。2016年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了三个子女,并兴建了住房。后段因被告性格冷僻,表达木讷,不善沟通,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通过庭审调查及双方展示的证据可见,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分歧。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加深理解,以家庭和孩子为重,被告在家中定好位,做好媳妇、好母亲、好妻子,双方和好仍有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姚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凌骁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