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郭绍吉与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绍吉,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80号原告郭绍吉。被告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法定代表人程英明。被告娄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绍吉与被告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绍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726元,由原告郭绍吉负担。审判员 权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