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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郭绍吉与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绍吉,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80号原告郭绍吉。被告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法定代表人程英明。被告娄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绍吉与被告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绍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726元,由原告郭绍吉负担。审判员  权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