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49号罪犯王新,绰号“阿混”,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武功县武功镇二水寺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2011)扶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系主犯,属抢劫被判十年以上犯罪。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2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