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宋志刚与高树亮、王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刚,高树亮,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刚,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高树亮,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成,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