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傅萍与被告陈诒本、林亦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萍,陈诒本,林亦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450号原告傅萍,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陈诒本,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林亦妹,女,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萍与被告陈诒本、林亦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诒本、林亦妹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保全价值57272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可能因被告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诒本、林亦妹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保全价值5727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