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孔祥文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祥文,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孔长青,李文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民终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文,男,1952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白马村。法定代表人张世礼,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审第三人孔长青,男,1962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原审第三人李文友,男,1955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孔祥文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白马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孔长青、李文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3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祥文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孔祥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祥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 甫代理审判员 吴 勇代理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宇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