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思礼与崔淑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礼,崔淑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张思礼,男,住会宁县。被告崔淑平,女,住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礼与被告崔淑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思礼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思礼以其与被告崔淑平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思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万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