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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美玲与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玲,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57-1号申请人张美玲,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美玲与被申请人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张美玲的申请,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扣押了鲁N×××××重型仓栅式货车。现被申请人平原县汽车运输一公司提供8万元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N×××××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玉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