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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孟祥宇、姜美英、迟刚、刘利、刘洪军、孟令光、孟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孟祥宇,姜美瑛,刘利,刘洪军,孟立锋,孟令光,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驻地。负责人王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梅,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孟祥宇,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姜美瑛,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刘利,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洪军,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孟立锋,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孟令光,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迟刚,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与被执行人孟祥宇、姜美瑛、刘利、刘洪军、孟立锋、孟令光、迟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106705元,因被执行人孟祥宇、姜美瑛、刘利、刘洪军、孟立锋、孟令光、迟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1158号。现被执行人孟祥宇、姜美瑛、刘利、刘洪军、孟立锋、孟令光、迟刚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铺集支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