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5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庆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元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