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黎新洪与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新洪,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81民初64号原告黎新洪,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方强,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黎新洪诉被告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明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新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新洪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自2014年起便合伙经营餐饮业。2014年6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且被告承诺在短期内偿还该款。但至今,被告仍未偿还上述借款,且被告四处举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方强未答辩及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原、被告合伙经营餐饮业。2014年6月13日,被告方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黎新洪借款100,000.00元,该款系现金支付,且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为短期借款。2015年8月,因被告方强未将上述借款偿还给原告黎新洪,故被告方强向原告黎新洪出具100,000.00元的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黎新洪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借款人:方强2014.6.13”。至今,被告方强仍未偿还上述借款。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黎新洪的陈述,有原告黎新洪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方强向原告黎新洪借款100,000.00元,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方强未向原告黎新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对原告黎新洪要求被告方强偿还借款1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强经合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因此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由其自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新洪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方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产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