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张明华、王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张明华,王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21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路桥区刚泰艺鼎广场南官大道999号。负责人:陈爱军,该支行行长。被告张明华。被告王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张明华、王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