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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何涛与龚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龚萼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46号原告:何涛。委托代理人:石光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龚萼。本院审理原告何涛诉被告龚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何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涛承担。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王思鑫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