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张芬、王俪娜等与韩宝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芬,王俪娜,韩宝新,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224号原告张芬,女,1939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原告王俪娜,女,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韩宝新,男,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44号。法定代表人韩宝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芬、王俪娜诉被告韩宝新、廊坊市顺驰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芬、王俪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宝新所有的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原告自愿以其名下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芬、王俪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韩宝新名下的���于霸州市金康道南侧创富金街6B01、6B02、6B03、6B04、6B05、6B06、6B07、6B08、6B09、6B10、6B11的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