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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吴致醇与张奕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致醇,张奕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179号原告吴致醇,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顾水洋,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奕宸,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致醇诉被告张奕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致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5元,由原告吴致醇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摇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