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世林化工分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世林化工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733号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法定代表人苏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前进村。被告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世林化工分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前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世林化工分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75元,减半收取103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