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谢东航与胡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东航,胡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3870号原告谢东航,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磊,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