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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谢东航与胡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东航,胡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3870号原告谢东航,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磊,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人民陪审员  周长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