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8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第三人王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王齐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492号原告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7号。注册号610000100143359。法定代表人王金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伟峰,男。委托代理人程振丰,男。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岭镇东兴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149Q。法定代表人张连枝,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2号华城国际8幢30107室。注册号610000200010837。负责人杨松煌,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井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第三人王齐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第三人王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一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754元,剩余10754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