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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连革、王馨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连革,王馨悦,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革。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馨悦,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连革(父女关系),男,天津市英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城厢嘉园42号楼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西侧商铺C会所,现办公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河北大街金领花园小区12楼1层。法定代表人沈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杨,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连革、上诉人王馨悦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连革、上诉人王馨悦又以与被上诉人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连革、上诉人王馨悦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连革、上诉人王馨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不再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芸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上诉人王连革、上诉人王馨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鹏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