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广叶与王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叶,王洪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30-1号原告张广叶,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王洪志,又名王宏志,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叶与被告王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叶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申请扣押被遂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划扣的用于支付被告王洪志的执行款26634元,并提供王生名下的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广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暂存于遂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原告张广叶给付被告王洪志的执行款26634元予以冻结,暂不予支付被告王洪志;二、将原告张广叶所提供的王生名下的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办理买卖交易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 会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人民陪审员 刘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