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黎某某,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委托代理人杨华平,系汨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旭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无理闹事,多次对原告人身安全进行攻击,2015年10月被告又再次对原告人身安全进行攻击及威胁原告,双方在公安机关协调下事情再予以平息。因此,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而且两人发生矛盾后已经完全和好。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1月21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都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及拆迁征收等问题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表复印件、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经历第二次婚姻时,经人介绍相识再到结婚,可见夫妻感情比较深厚。双方之所以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冲突,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主要是由于双方缺乏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所致。现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相互体谅对方,多加强思想沟通和感情交流,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旭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