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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庞亮与卢俊霞、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亮,卢俊霞,朱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120号原告庞亮。被告卢俊霞。被告朱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亮诉被告卢俊霞、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庞亮负担。审 判 长  万一鸣代理审判员  李明明人民陪审员  李航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