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庞亮与卢俊霞、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亮,卢俊霞,朱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120号原告庞亮。被告卢俊霞。被告朱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亮诉被告卢俊霞、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庞亮负担。审 判 长 万一鸣代理审判员 李明明人民陪审员 李航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