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董育领、陈家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董育领,陈家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邮仪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姚学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育领。被执行人:陈家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终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家保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