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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179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795号原告:黄晓文,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黄冬云。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燕,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产品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文诉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晓文负担。审 判 长 余 洪人民陪审员 杜 杰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丝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