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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28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诉魏熙正、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魏熙正,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28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责人肖伟,行长。被执行人魏熙正。被执行人赵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诉魏熙正、赵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3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熙正、赵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熙正、赵敏的银行存款82588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浩二〇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