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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夏志升与马文玲、孙成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升,马文玲,孙成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85号原告夏志升。被告马文玲。被告孙成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市胜利东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升诉被告马文玲、孙成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