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59号罪犯张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5)青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1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30年3月15日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三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