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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蒋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被告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梁玉平,道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荣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