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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卢丽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卢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代表人:洪辉,行长。委托代理人:赖培秋,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卢丽娟,女,汉族,住饶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卢丽娟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没有按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9989.66元、利息人民币2812.28元、滞纳金人民币2421.57元(按判决书计),以及代垫诉讼费用人民币34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3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代理审判员  廖琳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