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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饶 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