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饶 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