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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乔风礼与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风礼,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风礼,男,194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暴宪安,党委书记。上诉人乔风礼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85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乔风礼于2014年4月30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安劳裁字(2006)214号劳动争议调解书违法无效;乔风礼与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签订的《门卫管理工作协议书》和《安阳市技工学校门卫管理员聘用协议》属违法无效的劳动用工合同。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文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乔风礼的诉讼请求。乔风礼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805号民事判���书驳回了乔风礼的上诉请求。乔风礼于2015年5月21日再次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与安阳市高级技工学校建立的以下劳动条款:1)实行昼夜24小时连续工作;2)用人单位(技工学校)不负责交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3)正式职工按临时工对待安排工作;4)安排工作必须按学校规定交500元押金;5)不实行同工同酬月薪550元,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属于无效。乔风礼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行为。依据该条规定,裁定驳回乔风礼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已对乔风礼本次的诉讼请求内容进行过审查处理,乔风礼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上诉人乔风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乔风礼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