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树彬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淮阳营业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彬,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淮阳营业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22号原告杨树彬,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经奇,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淮阳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彬与被告郑林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淮阳营业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彬所诉被告名称并不存在,原告所诉被告属主体错误。本院认为,原告杨树彬所诉的被告���国联通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淮阳营业部单位名称并不存在,原告所诉被告属主体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树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帮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耀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