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0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谢波与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波,黄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0439号原告谢波,女,汉族,1965年4月30日出生。被告黄文,女,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波诉被告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波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波撤回对被告黄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谢波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