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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5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某杨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5刑初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杨,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2010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2015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琳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3时许,被告人丁某杨窜至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招贤村田蒲农民公寓,在5排7栋门前的水泥马路边发现被害人余某某停放的绿风牌欧鹰亮黑色电动车没锁地锁及龙头,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起子拧开电动车前盖的螺丝将前盖打开,接好电动车的电路后将电动车盗走。同日4时许,被告人丁某杨将所盗电动车骑行至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靠近摩天轮附近时,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巡逻民警抓获归案。次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绿风牌欧鹰亮黑色电动车发还至失主余某某。经鉴定,被盗绿风牌欧鹰亮黑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2元。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盗窃现场、赃物刑事照片、被盗绿风牌欧鹰亮黑色电动车的发票及合格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新建县公安局流湖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南昌市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湾价鉴字[2015年]1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及被告人丁某杨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杨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整。(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