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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执复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汪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一案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景洪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执复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勐罕镇某某某某园内,居民身份证号5322241966********。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景洪市勐遮路*号。法定代表人岩坦,局长。申请复议人汪某某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汪某某对(2012)景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2014)西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云高民申字第776号民事裁定书不服,认为判决、裁定存在瑕疵,显失公平公正,损害其正当的劳动收益。同时被执行人汪某某提交了云南省检察院云检控民受(2015)70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欲以证明本案应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汪某某针对判决、裁定内容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同时,其提交的云检控民受(2015)70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系不服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西检(行)监[2015]5328000000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一案的复议受理,与本案执行无关联性,故被执行人汪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案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汪某某异议的申请。申请复议人汪某某在复议中称,对原一审、二审、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判决、裁定存在瑕疵,显失公允,损害其正当的劳动收益。请求撤销(2015)景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待条件成就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交新的答辩意见。申请复议人汪某某、申请执行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汪某某在执行异议及复议申请中请求事项及主要理由均为“对原一审、二审、申诉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判决、裁定存在瑕疵,显失公允,损害其正当的劳动收益,请求中止或暂缓执行。”其诉求既未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也未针对执行过程中具体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其复议请求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执行异议审查的情形,故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执行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并无不当。综上,复议申请人汪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复议请求均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汪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异字第7号驳回异议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燕代理审判员  吴刚代理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