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1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沁水县国土资源局与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521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沁水县。法定代表人马军智,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水县。法定代表人雷学峰。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向被执行人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编号:2015026):1、停止非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国土资源局负担25元。审 判 长 何宇峰代理审判员 王东娜人民陪审员 崔 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乐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