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后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郭祥宝与王留娣、蔡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宝,王留娣,蔡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郭祥宝。委托代理人眭月娟,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梦云,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留娣。被告蔡慧珍。委托代理人汤立芳,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祥宝与被告王留娣、蔡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祥宝委托代理人眭月娟,被告王留娣委托代理人汤立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惠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祥宝诉称,2013年4月10日,被告王留娣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息1分5,由被告蔡慧珍对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未能还款付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3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留娣未应诉答辩。被告蔡慧珍辩称,借条的出具时间是2012年4月10日,借条上除被告签名之外的字均由原告书写。我方签名时,借条上未载明利息。利息按0.15计算表述不清,书写位置在借条主文的左正下方,不符合借条的正常书写习惯和形式。担保人与原告系朋友关系,担保人当时不认识王留娣,是原告与王留娣要求担保人签字的。担保人也没有看到借款是如何交付,王留娣有无收到借款、收到多少借款,担保人不清楚。现被告王留娣患病(中风),无法说清借款的情况。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被告王留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到郭祥宝现金100000元,并由蔡慧珍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注明月息0.15元。原告催要借款未果,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3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蔡慧珍在2013年4月10日后付给原告12000元,被告主张其实际付款16000元给原告妻子,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以上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留娣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蔡慧珍提供担保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主张利息36000元,但借条中关于利率的记载处于借条当事人签名之后,不能认定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故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自然人之间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被告已付款项性质、数额存在分歧,且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此双方可另案处理。被告王留娣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慧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郭祥宝借款100000元,由被告蔡慧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10元,由被告负担12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戎艳红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