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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汉章与岑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章,岑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14号原告:吴汉章,男。诉讼代理人:郑伟京,系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坚强,男。本院受理原告吴汉章诉被告岑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登记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吴汉章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吴汉章签收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汉章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吴丽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从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