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华,王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101-1号原告:李琼华委托代理人:杨明金,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陈明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