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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华,王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101-1号原告:李琼华委托代理人:杨明金,中江县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陈明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小芳 来自